芜湖市交通运输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汇编
一、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2021年4月28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205上行1435K+700M处在公路上发现芜湖某运输公司6轴货车运载矿砂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通过对车辆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30.85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81.85吨,超限率167.04%。属于严重超载行为。通过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对称重检测数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属实。
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对该运输公司处罚三万元并吊销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因该车辆驾驶员运输从业资格证为湾沚区运管所核发,故抄告至原许可机关进行吊销处罚;下一步通过该违法线索,还会对该货源单位进行处罚。
点评: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各项事故的发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危害:其一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容易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其二车辆超限超载,质量增大而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则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其三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往往会增加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其四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道路的畅通。
因此针对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市交通执法支队严厉打击,如出现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适用“一超四罚”原则,即适用《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针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吊销驾驶人资格证的处罚。以切实保护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执法注意事项:针对超限案件现场执法,需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落实治超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模式,如有查扣车辆的情形,需按照行政强制程序扣押车辆;针对治超非现场执法需按照《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要求的程序进行处罚。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2021年6月25日,芜湖某运输公司因其所属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来到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处罚,经过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本应在2019年进行检测。但该公司在期限内一直未进行检测,截止处理时,已逾期了一年多。
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调查认为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点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这些车辆都要案一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也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货运年审”,以保障行车安全和货运安全,而有部分货运驾驶员因为图省事,怕麻烦,经常不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可能会导致重大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联合执法,针对超期未检测的车辆,首先需到交通执法支队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凭借行政处罚书,到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才可以按照程序,进行正常的检测备案。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情形进行处罚:针对逾期一个月以内,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车辆驾驶人,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后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确认;针对逾期一个月以上或多次违法的当事人,适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注意事项:执法人员针对来处理的驾驶员,需注意案件的处罚主体,未年审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人一般是运输公司,在处罚时主体也是运输公司,切勿出现处罚驾驶员的情形,否则会造成主体错误。公司委托个人来接受处理时,受托人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委托书等材料,在核实相应身份后,再对其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2年1月17日上午,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驾驶奇瑞轿车往返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与芜湖站之间。在其到达芜湖站落客平台后,被芜湖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其本人也没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通过现场收集的证据、王某及乘客的陈述。执法人员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我们又俗称为非法营运的“黑头车”,该行为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1、安全系数极低,非法营运的车辆当中,有二手车、拼装车,甚至报废车等,车况普遍较差,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2、运营不规范,黑头车未经客运服务培训,不了解服务规范,无法提供优质服务。常有绕道、甩客、倒客、宰客等现象发生,乘客也无法投诉,权益容易受到侵害;3、乘客权益难保障,“黑车”大多未按规定交纳乘客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非法营运的“黑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4、驾驶人员结构十分复杂,其中不乏以跑车作为副业或幌子,实则从事偷盗、抢劫、诈骗和性犯罪等的不法分子,对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为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力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但此类行为存在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等问题,市交通执法支队还是劝导各位市民朋友,乘坐出租车时,请乘坐正规的,经过许可的出租车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避免此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执法注意事项:针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1、一般会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违法人的车辆,此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按法律程序、法律时间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2、采用证据先行保存措施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收取当事人证件的情况,需注意保存时间仅为7日,到期后会自动失效,需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3、如存在收取车费的情形,需依照法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月12日下午,夏某通过注册的小巷约车APP软件接了一单从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至芜湖站的订单,于是驾驶自己所有的比亚迪轿车去上车点搭载乘客,在乘客正在上车时,被芜湖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某驾驶的比亚迪轿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夏某本人也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夏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在对夏某处罚之后,执法人员约谈该APP所属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核实相关证据之后,依法对该公司违法派单的行为予以处罚。
点评:网约车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网约车减少了人们出行等车的时间,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受到人们的欢迎。但网约车的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驾驶司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前,首先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人证”和“车证”。“人证”是对驾驶员司机的要求,“车证”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要求,之所以要求双证也是为了使网约车市场更规范,保障乘客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交通执法支队也希望有想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司机朋友,在经营前办好“双证”,切勿私自经营,如发现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注意事项:严禁超期扣押车辆。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一旦到达法定扣押期限,应当将车辆退还给当事人。
五、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案
2021年10月28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反映澛港漳河某砂石码头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芜湖某建材销售公司在白马街道李家潭段使用漳河岸线,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并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当事人也确认了该违法事实。
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经立案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或整改完毕,消除违法行为。
点评:港口岸线是指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主要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合法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不仅可以有效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而且可以保证航道岸线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及时掌握辖区内岸线的使用情况十分重要,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如果需要使用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项目设施,需先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在未取得许可前,不得开工建设。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针对该类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依据法定职责保护内河航道岸线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保障港口市场有序可持续发展,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也呼吁市民朋友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执法注意事项:整改期间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并落实环保责任。联合长江海事部门加强对岸线使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企业整改,保障长江岸线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掌握岸线许可进程,落实相关要求,推进企业完成岸线许可办理手续,对经督促企业仍不整改或应付了事的,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港口设施,恢复岸线。
六、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案
2021年7月,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交通部《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联动平台》通报:“芜湖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于2021年4月18日在射阳港东南水域被盐城射阳海事局因超航区运输查处。”我单位第二执法大队在收到该通报后,立即联系该船务公司负责人员,对该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及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规定。”故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该船务公司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船务公司开展了安全教育。
点评:船舶运输不能在超航区行驶。船舶核定航区是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实际条件核定的船舶能安全航行的区域。船舶运输航区不同,航行性能、船体的强度、结构及其设备的要求不同;船员配备要求,救生、无线电等设备的配备要求也不同。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结构、强度、导助航设施等均不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遇恶劣天气,通航状况复杂水域等极容易发生船舶倾覆、沉没等水上险情和交通事故,因此应拒绝超航区航行,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水路运输。
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针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处,绝不姑息,并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以保障水路运输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船舶运输的安全。
执法注意事项:及时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实时通过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联动平台和各级海事机构部门抄告获取违法信息。对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通过水路运政平台查询获取所属公司信息。需对该公司超范围经营持续时间、所属船舶非法涉海运输的次数予以查明。
七、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案
2021年11月5日下午,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无为市黄龙作业区水域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王某所有的船舶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正常使用,蹲便器与生活污水处理柜之间未连接,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相关要求,达不到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作用。
通过对船上人员及船舶所有权人的询问和现场勘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王某的的船舶未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责令王某限期改正并同时决定给予王某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点评: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因此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法律规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达到船舶在航行中不污染水体的作用。本次查处的船舶没有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会使得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进水体中,容易污染水域环境,因此对该船舶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进行了处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针对此类船舶污染行为,多次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为保障芜湖内河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水体污染贡献自己的力量。
执法注意事项:需要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对照对应的船舶检验法规配备要求,在现场笔录中予以准确描述。经调查后,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要说清楚对应船检法规的配备要求,而船舶实际未配备,必要时需要调出船舶结构的相关技术图纸予以佐证。此案由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有未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配备生活污水储存装置、配置的垃圾收集容器不足、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容积小于法规要求等。
八、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案
2021年8月17日下午15时,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裕溪河航段内日常检查时,发现王某所有的轮船涉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经过调查后,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责令王某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其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点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是指一种应用于船和岸、船和船之间的海事安全与通信的新型助航系统,使用该系统能自动交换船位、航速、航向、船名、呼号等重要信息,可以有效减少船舶碰撞事故。因此我国法律要求船舶应按照规定需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的,可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注意事项:需依法消除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流程,船舶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依法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案
2021年4月23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芜申运河检查时发现泰州市某公司所属船舶不遵守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的航行通告,擅自从芜申运河芜湖段驶向长江。支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点评:航行通告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各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发布的管辖水域内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上竞赛活动和特殊区域划定、改动或撤销等信息的告晓性公文。发布航行通告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避免因施工作业、水上活动、特殊区域变动等而引发交通秩序混乱、意外事故等,对维护施工作业、水上活动水域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航行通告的发布效果直接影响到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注意事项:正当处理当事人逃逸行为。当事人未到达或擅自离开指定停泊区域、船舶驾驶员开船逃逸等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实施强制拦停船舶等危险行为,对驾驶员开船逃逸等违法行为行为应当及时固化证据,并联系下一港或者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
十、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换,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案
2021年4月14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318南青线改造工程(一期)PPP项目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段落的安全防护未按照经专家评审的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且在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月11日送达整改告知单后,逾期仍未进行有效整改。
鉴于上述行为,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4月29日向施工单位安徽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收到文书后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积极配合整改,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点评:在交通工程开工前,都会要求制作交通安全组织方案,该方案是经过专家评审,为了防止整个工程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因此在整个工程中都需要按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来执行,本案中安徽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逾期仍未整改,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对该公司处罚伍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执法注意事项:1、要注意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在建设施工工程案件中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形,因此需针对不同情形,找到正确的违法主体,被处罚主体需认定准确;2、需注意现场取证,针对现场违法情况需固定证据,必要时使用执法记录仪采取全过程录像,以证明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