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吴某某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行政处罚案

阅读次数: 编辑:李凯来源: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17:20 字体:

一、标题

吴某某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行政处罚案

此案为全省首例处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案件,对全省轨道交通之后的建设监管及公众普法具有指导和教育意义。

二、首部

(一)案由: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二)案号:皖芜交罚(2022)2400002号;

(三)发布时间:   

(四)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吴某某;

(五)执法机构名称: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正文

(一)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7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其表示在2022年10月22日21时32分左右,有人在芜湖市银湖路芜湖科技馆附近升放无人机,无人机返回时疑似与行进中的列车碰撞,掉落至轨道交通港一路站和天柱山路站中间路段的轨道梁下方地面,后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轨道梁下方地面上找到该无人机,随即向交通执法机构举报该情况。

接到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后,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当事人吴某某为完成学校作业,于2022年10月22日晚,在芜湖市银湖路芜湖科技馆附近升放无人机进行拍摄,后无人机疑似失去信号失控坠落。其升放位置距离轨道站点约260米,距离轨道高架约60米,属于高架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处理结果:吴某某升放无人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款规定。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案件解析:

1)案情分析:该案系轨道交通类案件,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接到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实地勘察,调取轨道公司现场的取证情况,与当事人吴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明确了该案的违法事实,吴某某于2022年10月22日晚,在距离轨道交通高架桥约60米处升放无人机,后该无人机疑似失去信号失控坠落。

根据交通部于2018年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吴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认为其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吴某某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承诺不再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同时无陈述和申辩意见,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后其缴纳了罚款,该案现已结案。

2)法律适用:立案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处罚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示范点:

近年来,随着轨道交通技术的不断发展,轨道交通逐渐成为公共交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单轨系统自带的“网红”性质,更是成为许多市民争相拍照、打卡留念的景点。而无人机拍摄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摄影爱好者开始使用无人机来拍摄运行中的单轨列车影像,但一些安全隐患也就此产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是轨道交通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至关重要,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本案中吴某某擅自在距离高架线路100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危害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甚至可能对行进中的列车造成影响,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后果,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交通执法机构对此类违法行为需要严肃查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说理式执法工作,对违法的当事人开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共同维护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编写人:韩勇 单位: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方式:0553-591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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