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张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阅读次数: 编辑:李凯来源: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17:19 字体: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8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收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转办投诉单,投诉人赵先生实名投诉出租车存在拒载情况。市交通执法支队立即展开调查,通知当事人张至支队接受调查,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查明张某身份后,与其制作了询问笔录,了解当时情况并调取当时出租车内视频,确认以下事实:2023年2月27日22时48分,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停靠在大学城德胜广场时,一名乘客上车,目的地是三山区碧桂园。张某以才从碧桂园回来为由,要求该名乘客换辆车,拒载了该名乘客,后被乘客投诉至12328热线。

调查与处理:市交通执法支队经调查取证,认为张某当时为空车待租状态,得知乘客去向目的地后,以刚从碧桂园回来为由要求该名乘客换辆车,是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拒载。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张某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某在缴纳罚款后分别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及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主张本人是在征求乘客换乘意见,乘客同意下车换乘,应当认定为双方合意行为市交通执法支队在复议及诉讼程序中答辩认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根据市交通执法支队调取的现场车内视频,乘客上车,明确表达了目的地是三山区碧桂园后,张某以才从碧桂园回来为由,要求该名乘客换辆车,拒载了该名乘客乘客便投诉该车拒载至12328热线,应认为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张某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后,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换车的行为应视为拒绝提供服务,应认定为拒载。除了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之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义务,不能拒绝乘客的合理运输要求,本案中张某拒载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性法律规定的要求,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后市交通执法支队的处罚决定被芜湖市人民政府维持,诉讼中,在市交通执法支队的多次释法下,张某也主动撤回了起诉。

案件解读: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作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张某拒载的行为应属于违法行为,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据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于法有据。

民法典在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共运输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乘客的通常合理的要求,该强制缔约义务是基于公共运输的特殊性,其主要是面向社会公众,其服务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具有公益性的特色,因此民法典要求其要承担相应的强制缔约的义务。

巡游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与群众出行密不可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一个城市的形象,展现一个城市的文明,因此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度重视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的规范性。市交通执法支队联合运管中心制定了《出租车行业提升群众感知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以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队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力求进一步提升群众感知度、满意度,规范出租车市场运营秩序,有效降低出租车投诉;运管中心会同市交通执法支队印发了《芜湖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在全市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市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通过多种手段,净化规范出租车市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争取让群众做到满意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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