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1.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芜湖市繁昌区交通运输局
供稿:芜湖市繁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刘长文
审稿:芜湖市繁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杨本奎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2.案例正文采集
姜某某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姜某某购买一辆小型轿车,偶尔在繁昌区孙村镇桥头等客,也有电话联系接送乘客。2023年3月8日下午,姜某某在未获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繁昌区孙村镇桥头等客时,与一名乘客协商好运费价格,现金支付40元钱。驾驶自有车皖BF1***将1名乘客自繁昌区孙村镇送至繁昌区信访局。当天,在繁昌区信访局附近被执法人员查获。
【调查与处理】
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姜某某进行了询问。姜某某陈述了其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取证情况进行摄像,并对姜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当事人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皖BF1***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对车辆及现场进行拍照,同时对违规行为使用的车辆予以暂扣。
2023年3月9日,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姜某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姜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元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姜某某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鉴于姜某某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芜湖市繁昌区交通运输局做出了对姜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调查结论:经查,姜某某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立案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处罚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一是非法营运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客运秩序,损害守法业户的经济利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驾驶员不经过从业资格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是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条件,所以要坚决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二是为了规范农村运输市场,此案对于无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经营的私家车主,特别是农村还在进行该类经营的农村私家车主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三是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听证。如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给予公民诉讼的权利,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接下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巡逻检查,杜绝非法运营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在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让执法更有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