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
李敏德: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皖芜交违通〔2026〕23001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行为,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为2026年06月04日11时38分01秒,车号为黄皖P16060的4轴货车行驶在G205卡点南陵方向处时,经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42.48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6.48吨,超限率18.00%。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治超执法大队卸载接受处理。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治超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胜利12110017228、朱斌12110017185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核实,确定该车为李敏德所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仟元整处罚决定。
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芜湖市弋江区国道205芜湖南超限检测站
邮编:241000
联系人:陈可
联系电话:0553-8361077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治超执法大队)的办公地址(芜湖市弋江区国道205芜湖南超限检测站)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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