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6 17:06信息来源: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凯 字体:【  

任海飞: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皖芜交2024230008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4年5月22日13时11分56秒,车号为黄皖E19216的4轴货车行驶在九华北路卡点芜湖方向处时,经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50.355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4.355吨,超限率39.88%。系统自动报警提示该车存在超限运输行为,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就近卸载接受处理。但该车并未卸载接受处理。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治超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胜利12110017228、王强12110017222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核实,确定该车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为任海飞,道路运输证号为货340500228229。本单位依法分别向当事人任海飞办理道路运输证件及从业资格证件的注册登记地邮寄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均无法送达,故本单位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芜湖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向任海飞公告送达该案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任海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单位申请听证。任海飞作为超限车辆皖E19216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车辆的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违法行为有叁张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壹份情报板截图信息、壹份非现场视频音像资料、叁份执法系统截图信息、壹份非现场称重设备磅秤合格证书以及启用公示信息、文书送达材料等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治超执法队)的办公地址(芜湖市弋江区国道205芜湖南超限检测站)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附件:任海飞处罚决定书.pdf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