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10-11
文  号:  交运〔2021〕344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0-3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 轨道交通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110813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交运2021344

 

有关单位:

为保障芜湖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现将《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11011    

 

 

 

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进站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

(二)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三)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有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本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后,可以免费乘坐本市轨道交通。

第五条 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屏蔽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及站台门(屏蔽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倚靠;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六条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第七条 乘客可以免费带领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八条 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2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第九条 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车站内其他有禁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列车、围墙、栅栏、护网、闸机、站台门;

(四)强行上、下车,扒门和吊门;

(五)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物品;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歌舞表演、散发宣传品、推销产品或者从事营销活动,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军警犬除外)等动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携带充气气球;

(十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三)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四)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抛掷物品;

(十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十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七)影响运营安全和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自觉保持车站、车厢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拒不遵守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2110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0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