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19-12-06 16:52
来源:市交通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001001 |
---|---|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继: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行为(第三篇) |
来信时间: | 2019-11-22 00:00:00 |
来信内容: |
2019年11月22日收到交通局长回信。称:芜湖市2008年底新增出租汽车474辆,实行的是公司化经营。
请问:什么是公司化经营?
局长又称:在实际经营中,出租汽车公司出让车辆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由驾驶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再问:
1、到底公司是经营主体还是驾驶员是经营主体?
2、出租车公司出让的车辆是附带着车辆的经营权一同出让吗?
因为我了解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81号文,要求的是,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
请问:2008年底,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是以什么为依据签订的?芜湖市政府有相关的文件?还是交通局有相关的文件?
|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交通局
   答复时间:2019-12-06 16:52:27
答复意见:
您好! 1.出租车公司化经营,是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对一类经营方式约定俗成的提法,区别于个体经营模式,公司化经营模式企业拥有完全的产权与经营权。 2.实行公司化经营,企业是经营主体。 3.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承包营运合同,出让的是车辆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由驾驶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4.2008年底,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承包合同或经营协议,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如你对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或经营协议有异议,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用户满意度评价
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