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19-10-16 09:24
来源:市交通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0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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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行为 |
来信时间: | 2019-10-11 00:00:00 |
来信内容: |
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做为出租汽车的经营主体,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时就应当具备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然而公司没有企业的驾驶员也没有安全生产制度及经营管理制度,这样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芜湖市政府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八项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一,没有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是从09年开始一直以来就没有与驾驶员签订过劳动合同)
第二,没有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无法报主管机构备案(难道以其他合同方式备案?)
第三,更没有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因为在法院开庭时,公司拒不承认有驾驶员档案)
望贵局根据办法第七条履行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加大对出租汽车企业规范经营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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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交通局
   答复时间:2019-10-16 09:24:10
答复意见: 2002年,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市运管处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经审核该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出租车经营许可的条件,市运管处予以许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号)第三项第五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合同,如对合同有异议,建议走法律程序解决。 根据《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二十三条规定,市运管处已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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